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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16: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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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方面的风险提示信息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对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记录不良行为信息。

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记录不良行为信息。

3、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记录不良行为信息。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记录不良行为信息。

5、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从事公共客运活动;出租车异地营运、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证件,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等违反《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记录不良行为信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等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吉林省道路运输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记录不良行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