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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09: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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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暨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2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3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罚、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3.损坏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影响通行安全的。

4.过失行为造成公路损坏的。

4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6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7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这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8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9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1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有人自成立以来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罚、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施工行为属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6.被遮挡的公路标志不属于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禁令标志、警示标志或指路标志等,且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位于公路的急弯、陡坡、临崖、长大桥隧等特殊路段,且不影响安全视距的。

1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12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罚、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4.不影响车辆瞭望、制动或安全行驶,无行车安全隐患。

5.未造成交通事故或损坏公路等后果。

13

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途中甩客的处罚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三)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javascript:void(0);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罚、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整改。

4.未对乘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

5.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
能够得到乘客的谅解。

14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15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16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17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为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18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9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20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21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22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3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4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5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6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罚、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整改。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7

船员违反值班规则,未按要求值班交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罚、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整改。

4.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自成立以来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期限完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0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罚、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整改。

4.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5.未对乘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

 

31

对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拆除专用航标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船舶航行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32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报废之日起,至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止,期间不存在开展水路交通运输的行为。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3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活动,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完成统计数据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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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造成断航或影响通航的,处以赔偿损失额40%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批或已通知也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处以五百至二千元以内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排除妨碍或者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造成断航或影响通航、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来源:吉林省交通厅
初审:包树人
复审:王忠广
终审:蒋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