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白城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齐宝坤
受托方:白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连文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中共白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白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白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白城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白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白城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辖区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法职责;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执法文书使用委托方公章,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执法;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附则
1、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送白城市司法局备案,白城市交通运输局、白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执一份。
3、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