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卡补办、注销等相关业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我们在《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卡管理办法》(吉医保字[2007]90号)、《关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医保字[2007]79号)所明确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经办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医保卡补办手续
参保人员医保卡由于丢失、更名、损坏等情况需要重新补办的,在挂失时需要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卡补办申请表》,在表中明确挂失原因、补办时参保人员的在院状态,并经参保人或代办人确认签章,明确责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示的介绍信或证明材料,证明其身份及医保卡需要补办情况,若是他人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死亡人员医保卡丢失须补卡办理退保时,在提供所在单位出示的介绍信或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表申请挂失24小时后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个人账户金额丢失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如参保人员已经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后,医保卡存放于医院,院方将医保卡丢失需补办时,如此卡信息为在院状态,挂失补办时必须提供所在医院医保科出示的申请补卡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挂失、补卡申请。
二、 规范医保关系终止、医保卡注销手续
参保单位为本单位死亡人员或调往省外人员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医保卡注销手续时,要严格按照《关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在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变更登记表》同时还需填写《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人员登记表》,其中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终止医保关系前要将其医疗费用与定点医院结算完毕,如是死亡原因退保的,需经家属签字确认,证明该参保人员死亡,由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注销医保卡;非死亡原因退保的,需经本人签字确认证明其医保关系终止。
参保单位为本单位死亡人员办理终止医保关系时,需要提供《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变更登记表》、《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人员登记表》、医保卡、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参保单位为本单位参保人员非死亡原因办理终止医保关系时,需要提供《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变更登记表》、《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人员登记表》、医保卡、退保手续等相关资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卡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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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