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申请挂失、补卡时填写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无误、不得涂改。申请挂失、补卡时应提供参保人姓名、医疗保险编号、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写明是否是在院状态,若是在院状态则必须携带所在医院医保科出示的补卡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挂失、补卡申请。
二、参保人办理挂失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示的介绍信或证明存档备案。若是他人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参保人死亡,卡丢失须补卡办理退保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正式提出挂失申请满七天后方可办理补卡,补办时须由参保人持本申请表第二联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换发新卡。若是他人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补发新卡后,原卡即作废。
四、在挂失期间,如找到医保卡需重新启用的,应及时到医保局办理解挂。解挂时须由参保人持本申请表第二联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换发新卡。若是他人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如我局需向参保人所在单位查询核实参保人资料的,可根据情况推迟办理换发新卡手续,但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六、在我局受理挂失申请生效前个人账户已被他人支取的,我局不负赔偿责任。
七、办理挂失申请后24小时后挂失生效。
八、此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医保局留存,第二联由补卡人在挂失期间留存,并在补卡、解挂时由报挂失人交回医保局作为补卡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