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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15:47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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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航道法》重点破解三大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简称《航道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航道法》总结多年来我国航道发展的实践经验,针对目前航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从法律层面规范和强化了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严格了禁止非法采砂等航道保护制度,设立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监管责任。

    水运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运的要求越来越高。航道是水运的基础,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国防建设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制定《航道法》,有利于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水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航道法》的实施,对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航道法》在制定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受到相关方面普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比较集中,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要予以重视。

  正确处理航道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

  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在审议《航道法(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提出,通航河流及水域不仅承载着水力发电、防洪、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功能,还和饮用水源密切相关,必须高度重视航道的生态属性,加强水资源的保护。

  《航道法》反映了这些意见,规定了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遵循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各方面在贯彻实施《航道法》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航道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水运事业可持续发展。

  实施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机制

  《航道法(草案)》第28条规定了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主要针对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拦、跨、临航道工程造成碍航、断航问题突出,仅仅采用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的方式难以有效保护航道资源的问题。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作为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审批、核准的条件,这也是审议和听取各方意见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些常务委员、企业和部门提出,本条规定的核准实际上是变相设定了行政许可,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减少行政许可的精神。针对这些意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深入调研,了解了实际情况,针对原条文设计的缺陷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将这一条的规定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区别开来,得到了各方面的接受。

  在实施这一制度时,应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机制。一方面,要规范审核层级,明确审核材料内容,确定审核期限,公开审核程序;另一方面,要提高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审核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建立完善采砂长效管理机制 依法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

  一些地方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屡禁不止,不但破坏航道,造成水上交通事故频发,还危及堤防,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对此非常关注。《航道法》针对这一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禁止非法采砂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明确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实施处罚;三是明确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处罚权的具体内容。

  各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法》的规定,依法惩处非法采砂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