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 ||||
实施部门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和内容 | 法律依据 |
市交通运输局 | 1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
2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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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3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
4 | 行政许可 | 跨区、县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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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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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
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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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
1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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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
市交通运输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
14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 |
18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 |
市交通运输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
2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
2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
2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 |
2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市交通运输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
3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处罚 |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压缩气体,未采用半封闭厢式货车,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度;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包车客运沿途招揽旅客的处罚 |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处罚 |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涂改、伪造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市交通运输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4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从事运营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在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市交通运输局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处罚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5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
52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
5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5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5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5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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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市交通运输局 | 6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6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超越等级或无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6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6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6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6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6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关键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6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6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市交通运输局 | 7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7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
72 | 行政处罚 | 对给予交通建设工程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
7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7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7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7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77 | 行政处罚 | 对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7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市交通运输局 | 7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交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8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8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 |
83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 | |
84 | 行政征收 | 收取船舶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 |
85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 | |
86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依法设立的检查站,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 | |
87 | 行政检查 | 检查、制止职权范围内违反公路法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 |
88 | 行政检查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公路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
89 | 行政检查 | 对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作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
90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 |
91 | 其他行政职权 | 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 | |
92 | 其他行政职权 | 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93 | 其他行政职权 | 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94 | 其他行政职权 | 对省外运输车辆在本省从事驻点运输的,必须接受运输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 |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 |
95 | 其他行政职权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诚信和计分考核;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考核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96 | 其他行政职权 | 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二条 | |
97 | 其他行政职权 | 参与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98 | 其他行政职权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押运、装卸)人员资格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