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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案例(五)


2021-01-22 13:37:00

来源: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室

  案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吉林”网站于20211月20日正式公布了2020年吉林省第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吉E81036被列入“1年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名单”。该车隶属于通化鸿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85日和2020年89日在辽宁省境内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40%以上,被恒仁县、抚顺县交警队予以处罚,处罚文书号分别为:210522250003467、2104212900170630和2105222500034666。2020年12月,通化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车采取吊销车辆营运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