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14〕62号
2015-10-15 13:23:00
来源: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养护市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道路、水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及城市客运(含公交、出租、轨道客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国际道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等。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安全、审慎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全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并实现与部、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信息交换共享。
(三)负责全省从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四)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负有行业管理职责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养护市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按时完成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三)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六条 厅直有关负有行业管理职责部门的管理职责: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二)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从事普通公路养护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二)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省运输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二)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业务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二)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职责:
(一)负责全省从事高速公路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二)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包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
第八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工作情况。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
(一)在法定机关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取得的行政许可和资质信息;
(三)商标注册信息和认证认可信息;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车、船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安全人员、监理人员、船员、道路运输经营驾驶员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证书编号及证书注册情况、个人信用档案等。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的记录。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信息;
(四)填报虚假信息,经过查证属实的;
(五)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的记录;
(六)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有关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道路运输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我省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与更新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
(一)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信息由项目法人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四)不良行为信息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提供;
(五)信用评价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有关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分别录入。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发布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信用信息,并与吉林省及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信息一经公布,在系统中将处于锁定状态。
(一)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发布相应信息的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事宜。
(二)每年2月底前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上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更新发布;6月底前对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上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更新发布;
(三)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审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发布后的有效保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建设项目信息为交工后5年;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三)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
(四)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开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员、审核用户、批准用户可查询所有历史记录,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等部门可根据权限开放程度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从业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负责发布相应信息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转来的异议申请,负责发布相应信息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回复核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诚信考核等级高的从业单位,要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投资补助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况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时登录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并及时处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由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应急备份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负有行业管理职责部门的信用信息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的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或投诉举报事项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系统维护工作内容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