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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体系建设失信惩戒案例


2023-04-25 15:25:00

来源:磐石市交通运输局

  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结合机构改革,更新完善行政处罚目录,依托“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网站,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结果7天内公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示率达100%,实现信息公示归集“全覆盖、零遗漏”。
  一、失信惩戒
  (一)案例介绍
  2023年4月4日,磐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刘大帅、申明洋接到举报,吉B7T715号出租车驾驶员涉嫌存在肢体上的性骚扰案件。办案人员在核对该驾驶员从业资质时,发现驾驶员苏井强未办理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违法事实。当事人苏井强未办理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行为扰乱了磐石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二)案例解析
  1.法律依据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证据运用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住址。
  (2)《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3)《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证》:证明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市、县(市、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以及《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八)项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磐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罚款,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信用培训
  针对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缺位、守信意识不强等问题,努力做好道路运输领域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切实发挥信用评级作用。
  本月,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以合法守信为主题,我局组织培训专场,重点加强出租车等重点行业对违法失信问题的认识再教育,建立健全交通领域市场主体分级分类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分类监管。结合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关联规则,扎实推进"互联网+监管”,将监管结果依法记入主体信用记录,形成信用闭环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