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投资〔2004〕1327号
有关司、局、室: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颁发后,社会各界对《决定》如何贯彻实施十分关注。为了早日按《决定》要求全面推进工作,按照承前启后、尽快过渡、提高效率、加强服务的原则,现将经委领导审定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颁布后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批的若干工作意见》印发你们,在配套文件正式出台前按此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事宜。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颁布后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
核准或审批的若干工作意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已经颁发,原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我委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在配套文件正式出台之前,按以下原则办理我委的项目核准或审批事项:
一、对已经报来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各有关司局应首先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立即开展清理分类工作。
凡是按该目录规定不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且目前仍未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请各有关司局尽快通知项目单位,由其按照目录的规定,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对于按该目录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暂按委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不再按审批方式办理。在核准过程中,符合核准条件的要尽快办理,不符合核准条件的要尽快通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抓紧办理。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正式颁发后,有关司局应按照其规定,办理企业报来的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受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四、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审批的权限划分,暂按我委已上报国务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五、对于委主任办公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按原规定需上报国务院的55个投资项目,按已上报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应上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继续上报;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审批的,可先按该目录的权限办理;应转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或备案的,立即通知项目单位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或备案事宜。其中,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投资司商有关司局审核是否具备核准条件。
附: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略)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送审稿略)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
四、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
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