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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关于“完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任务,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经中央政法委员会批准,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切实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2012年9月11日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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