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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8-06-20 17: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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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意见

吉交议字[2018]13号

省民盟: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大全省扶贫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建议》(第4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县、乡、村级公路)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养护,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技术政策和建设指导等行业管理工作。由于我省县级政府财力有限,多年来,我厅在做好行业管理的同时,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补助性投资,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条件下,多方筹措省补助资金,逐步将补助标准提高至每公里27.2万元,极大的调动了各地农村公路建设积极性。到2017年末,全省农村公路里程达到8.8万公里,比2012年末增加12063公里,全省所有乡镇、建制村通了硬化路,比2012年末分别提高0.6和1.5个百分点,自然屯通硬化路率达到76.2%,贫困地区达到78.5%,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坚实基础保障,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县级政府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资金矛盾较为突出等主要问题。

  提案中提出的3条建议,无论是提高补贴标准、调整补贴政策,还是落实养护资金,其根本是如何筹集建养资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期,我厅正代省政府办公厅拟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意见,初步打算在6月召开全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现场会时发布实施,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清晰的组织保障体系、政府主导的绩效考核体系、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体系,推动各级政府将农村公路发展资金及管理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物价和里程变动等因素相适应的增长机制,解决农村公路建养资金短缺的问题。今后,我厅将继续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也请省民盟帮助呼吁并关注政府一般预算对于农村公路建管养的投入,共同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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