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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4-06-1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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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交议字〔2024〕7号
徐凤娟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延长出租车驾驶员从业年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放管服”工作,于2023年,在全国率先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省内异地约考,破解驾驶员报名难、考试难问题。拟于2024年7月1日前,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和网络预约从业资格“两考合一”,方便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巡游和网络预约两种业态之间从事经营活动,为人民群众在道路运输从业、就业、创业、择业创造良好环境。
延长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年龄问题,近年来在我省乃至全国普遍呼声较高。目前我国多个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已经延长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年龄,为推动解决我省延长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年龄的需求,我厅于2023年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中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许可条件进行了修正,将其中“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条件取消,目前该条例已于2023年12月1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从省级立法层面上,为我省各地区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年龄破除了立法障碍。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15号令)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因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主体为城市人民政府,考虑到省内各城市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方式,适当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年龄。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延长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在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同时,保障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联系人:高雯 电话:18686422008)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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