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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11-02 14: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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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吉交运〔2020〕27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松原扶余“10.4”重大交通事故的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

  11月2日至11月20日(具体出发时间各组自行确定)。

  二、督导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内业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三、检查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实现全覆盖;抽查危货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的普货运输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每个地方抽查2户;对各市(州)、县(市、区)“四好农村路”运营工作涉及货运部分,逐一考评并打分。

  四、督导检查内容

  (一)全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1.动员部署工作完成情况。

  2.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企业危货运输电子运单使用情况;企业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停车场安全管理是否落实;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以及驾驶员、押运员日常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内容、签到记录、考试试卷等);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起运前安全例检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存在危货运输车辆长期异地营运和挂靠等情况。

  3.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运输和一类爆炸品运输企业监管落实情况。

  4.辖区内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危货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对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的货运企业摸排及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6.辖区内4.5吨以下轻型货车保有量情况;截至2018年末,4.5吨以下轻型货车核发《道路运输证》情况。

  (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情况

  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四类企业”和“四类场站”排查是否全面;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拟定和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情况;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落实情况。

  2.各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出口称重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情况;出口称重设备使用及记录情况;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了解情况。

  3.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一超四罚”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对收到省内外抄告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及处罚情况。检查出外省超限超载违法车辆的处理情况。

  4.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建立联合机制,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情况。

  (三)“四好农村路”运营工作开展情况

  1.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落实情况;机构成立情况。

  2.针对农村物流发展,出台具体的资金、税收、土地等奖励扶持政策情况。

  3.县级农村物流服务中心、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建设及覆盖率情况。

  4.旅游景区设立综合运输服务站和与交通、邮政、农业、供销、商务等部门进行资源整合工作开展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督查行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的有力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准备相应材料,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二)科学指导。各督查组要充分把握各地区和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切实摸清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并及时反馈督促当地限期改正。

  (三)确保安全。督查组要保证行车和检查过程中安全,检查组成员要严肃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做到轻车简从,廉政指导。

各督查组工作结束后3日内,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附表: 督查人员及分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2日

督查人员及分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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