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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海事局,梅河口、公主岭地方海事处: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基层工作实际变化,我局对地方海事管理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92号)中“地方海事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分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管理);
附件2: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港口行政管理);
附件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2017年10月18日
港口行政管理.pdf |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pdf |
地方海事管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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