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3位(名单见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有饮酒后驾驶记录,现依法决定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从业资格证自撤销之日起自行作废。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撤销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白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1日
|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许可撤销名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