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下18位(人员名单见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现依法决定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从业资格证自撤销之日起自行作废。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白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8日
| 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人员名单(18人).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