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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4 14:20 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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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直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具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信息查询等功能,是参保、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电子凭证。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医保卡,就医、购药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当参保人员住院时,住院期间医保卡应由医疗机构保存。

  第三条  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医保卡,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他人使用。任何人不得冒领、冒用他人的医保卡。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受理参保职工挂号、就诊、住院、购药时,必须核验医保卡。

  第五条  参保职工可持医保卡在具备网络系统圈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窗口进行圈存和查询医保卡金额结余情况。

  第六条  新增人员制卡、医保卡遗失、损坏换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增:新增人员办理医保卡时需提供已填写好的新增人员登记表的复印件。

  (二)挂失:先由丢卡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标注单位电话,同时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办理挂失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上述手续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挂失手续24小时后生效。因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医保卡挂失手续,致使卡中金额在挂失前被人盗用,损失自负。挂失一周后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并缴纳35元工本费领取新补办的医保卡。医保卡在挂失后补办前又找到的,参保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重新启用手续;医保卡在补办后又找到原卡的,原卡作废。

  (三)换卡:参保人卡损坏要求换卡的,由持卡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标注单位电话,同时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上述手续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满一周后方可补卡,补卡时需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并缴纳35元工本费。

  第七条  使用医保卡注意事项:卡片不能弯折,芯片切忌磨损、浸水;不要将卡片置于强交变电磁场、高温、腐蚀或其他恶劣环境中;不要刻画或过度磨损卡片表面;不要将卡片与硬物冲击。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不便和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八条  医保卡不得伪造、冒用,如发现伪造、冒用将按照《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医保卡由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