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省直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待遇申办
(一)女职工
1.女职工确诊怀孕后,持医疗证、社会保障卡、本,围产期保健手册,一胎生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妊娠登记 。
2.登记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期报我局审核,出现违规登记的,其责任由登记单位承担。
(二)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
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确诊怀孕后,持男方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门诊专用病历,女方户口,围产期保健手册,一胎生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失业证(或其它有效失业证明),结婚证,填报《省直生育保险无工作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请表》后,到我局申办临时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生育人员因特殊工作地或为方便产后照顾,需要在异地居住生育的,可填报《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女职工提供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门诊专用病历,围产期保健手册,一胎生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再生育证;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提供临时生育保险卡申请办理异地生育待遇。
第五条 待遇支付
(一)孕产妇在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可凭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临时社会保障卡)、门诊专用病历本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省直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不承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异地生育人员医药费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按照省直生育保险规定报销。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