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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规定,新进在编执法人员,具备相关条件的,向其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经省厅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予以发放执法证件。现综合执法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如你所在单位已改革完成,编制部门已批复执法职能,请逐级审批上报至我厅,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办理。 建议您及时与所在单位联系,了解具体实际情况。如有异议,可随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0431-85097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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