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决定从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标准
1.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即通常所说的“黑车”),是指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客运许可或者涂改、伪造相应出租汽车客运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
2.本通告所称“非法网约车”,是指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法律责任
1.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客运许可或者涂改、伪造相应出租汽车客运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第2项、第3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5.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单位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企员工)从事、参与或变相参与“黑车”、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将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情节严重的,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依规处理。
三、投诉举报
非法运营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不予正常理赔,乘客权益无法保障,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黑车”、非法网约车,选择合规车辆出行。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黑车”和非法网约车线索(包括车牌号、营运地点、违规事实、打车截图、支付信息等证据材料),执法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现金奖励(“黑车”线索500元/车、非法网约车线索300元/车)。
对于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