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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全厅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对外公开的信息,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1.标明密级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制作的信息,应首先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在发文单上勾选“全文公开”或“删减后公开”或“不予公开”以及“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属于应该公开发布的信息,可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
第六条 凡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特别是未经公开发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指示、讲话精神,涉密文件的标题、文号、内容,不予公开的文件,未经审核的有关工作数据等不得上网发布。
第七条 凡在网站发布的信息,上网前须经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上网信息内容保障和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单位上网信息内容负总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制作处(室)、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厅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批;重要的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二)对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三)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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