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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林省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对吉林市瀚威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从业人员 安全教育和培训
【要旨】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吉林市瀚威运输有限公司
事由: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021年01月28日15时00分,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尚兆宾,崔尔明对吉林市瀚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公司安全员梁某协助调查,调查中发现,本月份该公司在对14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时,存在从业人员马小林未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代签的情况。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勘验笔录》,对该公司2021年1月份的安全教育培训会议签到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了拍照取证。随后,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现场调取了该公司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处理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公司对其他13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签到簿均为本人签署,仅马小林一人未参加培训,签到簿有代签情况,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道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检查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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