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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我省高速公路部分优惠政策将于2019年底到期终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止货车ETC单卡用户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要求,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货车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OBU装置,只能在人工车道停车刷卡缴费,不能在ETC车道不停车通行的用户)不再享受5% 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已经在省内外发行机构安装车载OBU装置的ETC用户将继续享受5%的车辆通行费优惠(目前我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可以安装货车车载OBU装置)。
二、终止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速公路试行差异化收费优惠措施的批复》(吉政函〔2018〕91号),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行驶在G25长深高速(长春至双辽段)、S26抚长高速(营城子至松江河段)、G11鹤大高速(新开岭至西沟段)、S1112汪延高速公路、S1211延龙高速公路、G12珲乌高速(白城至松原段)和G4512双嫩高速(白城至镇赉段)等7条高速公路路段有关车辆,以及对运输符合规定的货物运输车辆超限限定标准的四轴及以上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等实行通行费差异化优惠政策。以上优惠政策即将到期,将于2019年12月31日24时终止。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速公路试行差异化收费优惠措施的批复》(吉政函〔2018〕91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20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pdf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高速公路试行差异化收费优惠措施的批复》(吉政函〔2018〕91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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