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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2-07-21 13: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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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事项清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处罚,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经说服教育、普法宣传、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

  二、适用原则

  (一)依法免罚。坚持依法免罚,确保执法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执法程序要求,切实守好交通运输执法底线。

  (二)教育引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措施开展教育引导

  三、适用程序

  (一)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由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管系统”内核查违法行为记录,对符合免罚事项清单首次违法条件的,导出记录注明查询时间(精确到分)并签字确认。

  (三)对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如下:1.符合《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见附件2)并送达2.当事人接受批评教育后填写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处理如下:1.符合《免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进行立案、勘验、询问、内部调查、法治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送达当事人。2.当事人接受批评教育后填写信用承诺书

  (四)结案后,将上述所有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以拍照或者扫描等方式上传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管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免罚事项清单》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具体体现,是改进执法方式、优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严格执行,规范落实,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效能,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尺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要履行法定程序,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清单列明的适用情形开展执法活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体现执法的“温度”,也要避免执法的“宽松软”。要杜绝选择性执法、不文明执法、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对不符合免罚情形和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人员教育管理,对应免不免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错案追究。

  (三)加强舆论宣传。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开展说理式执法。对符合轻微免罚条件的当事人,要坚持寓执法于教育,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增强当事人守法意识,做到诚实守信,从源头上减少交通运输领域违法案件发生。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式样)

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21


1.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DOC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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