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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是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现行《规则》由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发布,近年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对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考试要求等作出了修改,相应地需要对《规则》中有关维修培训机构的类别、条件、培训要求等作出全面修订,以契合维修人员培训需要,更好地规范维修人员培训工作,夯实安全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维修培训机构的类别。一是对整机维修培训方面,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规定了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类别包括“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机型维修培训”。二是为充分发挥发动机制造厂家的技术优势、提高发动机维护水平,同时使得广大维修人员有更多选择,专门规定了“发动机型号培训”类别。
(二)明确了各类别维修培训机构的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一是从设施设备、人员、教学大纲、管理手册等方面对不同的维修培训机构分别作出具体要求。二是明确了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审批流程、证件内容、有效期及变更要求。三是明确了维修培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四是明确了局方的监督管理要求,对局方的监督检查、信用管理和维修培训机构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五是明确了维修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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