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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下调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标识标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下调了上述2项事项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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