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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必要性
原《规定》自2007年颁布出台,并于2018年、2022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正。近年来,我国机场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运行环境更加复杂,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出现新变化和新问题,原《规定》在落实上位法最新规定、衔接其他规章、为规范性文件提供上位法依据、促进重点工作落实等方面均有不足,亟需进行全面修订。同时,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并满足国际民航组织普遍安全监督审计(USOAP)要求,需要对标国际民航组织(ICAO)有关文件,从驻场单位机构设置等方面作出充实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机场运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完善组织机构设立和人员资质能力要求。
一是增加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等重要驻场单位履行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要求。二是在组织机构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要求。三是在人员管理方面,对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的中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作出规定。
(二)优化机场运行各环节要求,满足机场当前及未来发展的实际管理需要。
一是结合机场实际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管理经验,在“净空保护管理”一章中增加障碍物及空飘物情况处置要求。二是综合考虑全国不同规模机场运行特点,明确差异化管理要求,在建立运行保障区域一体分区运行机制、设置航空器专用或者集中除冰坪等方面作了区别规定。三是鼓励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创新,在“机坪运行管理”一章中明确鼓励建立设备共享机制,提升机坪设备使用效率。
(三)聚焦机场运行安全,删除不属于运行安全的内容或与其他规定重复的内容。
一是删除原《规定》“机坪运行管理”一章中的“机坪消防管理”部分。该内容属于消防专业范畴,相关要求将纳入有关消防管理的规章。二是删除原《规定》“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一章中的“电磁环境的管理”部分。该部分不属于机场运行安全内容,且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及中国民航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重复。
(四)细化法律责任规定,规范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增强处罚措施的灵活性。民航行政机关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等处罚措施,便于民航行政机关作出更为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二是加大对部分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适当提高了对机场运营人未按照要求对道面进行巡查维护等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三是规范法律责任用语表述。针对原《规定》中部分法律责任用语表述相对笼统的问题,本次修订予以重新梳理,确保违规行为与具体责任条款一一对应,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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