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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必要性
原《规定》由原中国民航总局于2004年发布,我部分别于2016年、2018年作了局部修改,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工作,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程序、决定时限以及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作了调整修改,需同步对《规定》作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一是按照《民用航空法》要求,规定了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法人国籍、财务状况、诚信记录、注册资本、管理能力等。二是列举了申请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文件要求,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三是明确了许可决定的程序要求,规定中国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并于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完善经营许可变更管理。
一是分别列举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营机场、经营范围需提交的申请报告、经营许可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要求。二是规定对申请变更主营机场的,中国民航局应当分别向申请人原所在地和拟变更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三是明确对于航班运行效率较低、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要求或者安全运营能力保障不足的申请人,中国民航局可以暂停受理其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或者限缩其业务范围。
(三)完善经营许可人的相关报告规定。
一是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于30日内报告,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刊登公告。二是规定企业1/3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暂停运营、破产或者分公司变化等情形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三是明确年报制度,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并优化了有关报送内容。
此外,《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民用航空法》规定作了调整,加大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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