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
近日,交通运输部通过2026年第13号令,印发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企业运营许可管理,提升运营许可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效能,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简称民用航空法)规定了经营性通航企业需取得运营许可证,为落实民用航空法关于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证合一”的制度安排,中国民航局起草本《规定》,明确运营许可管理程序,统一“两证合一”后经营和运行管理范围,统筹原有各监管体系的行政许可管理要求,有序衔接经营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性规章,确保运营许可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
二、主要内容
《规定》将有关通航运行规章行政许可类条款、《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中的许可类条款进行整合,明确运营许可证管理各环节的主体及相应责任,规范许可程序,具体如下:
(一)明确经营性通航运营人管理的基本要求,基于运营场景和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划分运行种类和经营种类,确保与现有技术性规章分类保持一致。
(二)为确保“两证合一”后经营和运行管理范围的一致性,将仅按《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实施运行,无需取得运行许可,但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全部纳入运营许可证管理范围,实现运营许可证全覆盖管理。
(三)严控风险、确保安全,切实加强行业准入和过程监管,结合前期实践管理经验,分类设定不同经营和运行种类下的通用航空企业许可准入条件,提高企业在注册资本、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能力、航空器性能与数量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四)细化运营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设置了运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范了运营许可证和运营规范的变更、注销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五)丰富完善了监督管理手段和法律责任,提高行政处罚额度,加大通航企业违法行为成本。
(六)明确了具体施行日期,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意义和影响
《规定》通过明确经营性通航运营人管理的基本要求,划分运行种类和经营种类,实现运营许可证全覆盖管理,细化运营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设置了运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范了运营许可证和运营规范的变更、注销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夯实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国交通新闻网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香港运输署
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
网站主办单位: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方式:85097564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51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200000069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