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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必要性
《规定》自2010年出台以来,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出台,于8月15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同时,《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被废止,相关制度经完善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及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落实工作,需对《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优化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增加船舶新型燃料污染防治管理要求。随着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天然气、甲醇、氨能等新型燃料供受作业越来越多,但相关燃料进入水体后仍可能造成污染风险。因此,本次修订将燃油以外的其他燃料供受作业纳入监管范畴。
二是补充船舶材料管理要求。鉴于船舶使用有害材料,将对海洋环境造成直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船舶材料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规定、经检验合格等要求,《规定》结合实际予以细化落实。
三是完善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对其排放及操作活动提出了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等要求,《规定》相应作了细化落实。
四是加强对船舶清洗舱等作业活动的管理。现行《规定》重点对在港区水域内的船舶清洗舱、驱气,以及大型油轮的货舱清舱进行了规范。考虑到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从事清洗舱、驱气、置换时,具有较大的污染风险,且属于高频作业事项,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可能带来的危害,《规定》对其作业区域明确了远离人口密集区、通航密集区等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船舶拆解监管职责。
根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有关拆船监管职责的规定,《规定》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船舶拆解活动进一步明确为船舶水上拆解。
(三)持续提升海事服务效能。
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审批由7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单航次作业审批由2日调整为24小时,更好服务行政相对人,持续提升海事服务品质。
(四)相应调整行政处罚规定。
主要是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相应增删、调整了部分行政处罚条款。
相关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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