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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浮生若梦 留言编号:20210407-1001-1234345
从违法行为被发现到处理完毕,这一过程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现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号)第四十条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该文件已于2019年6月1日废止,此前为交通运输领域处理行政处罚行为时限的依据。
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自2021年7月15日起,行政机关从立案到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90日。
留言人:青青 留言编号:20210409-2054-2443478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吗?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留言人:大熊 留言编号:20210409-1013-238942
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第一责任层级主体与第一管辖什么关系?
答:原则上第一管辖与第一责任层级主体保持一致,但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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