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吉林省通化市交通运输局对通化市刘大伟货物运输驾驶员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从业资格 驾驶货物运输车辆 行政处罚
【要旨】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刘大伟
事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022年8月24日15时5分,通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长流公安检查站进行“利剑2022”专项检查,对吉AW3001号大货车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货车有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刘大伟无法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该车装载土方3立左右,从通化市东昌区长流村运至通化县二密镇,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31000KG,车身颜色为绿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当事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对当事人刘大伟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
【案件评析】
本案对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因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不符合驾驶营运货车的有关要求,运营安全无法保障,存在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此案的处罚有力地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防范化解了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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