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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提升出租车行业信用监管

2023-09-11 14:22:00 来源: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摘要: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真贯彻落实信息监管,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探索新业态信用监管新模式。保障我市出租车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运输行业优质发展。

  案例2023年08月17日接到市民投诉称2023年08月16日18时54分乘坐吉CT2388号出租车从七道街烈士塔至铁东植物园南门大排档,其表示正常车费应10至12元,该司机到万达后有从东山路大鹰绕行,导致车费24元。2023年08月17日13时38分,当事人吴鹏辉驾驶吉CT2388号蓝色东风雪铁龙出租车到四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高斌、杨晶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事由,并在当事人吴鹏辉的见证下,从吉CT2388号出租车车载4G系统上取下4G卡,并与其共同观看卡上录像。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七道街烈士塔附近运营时,拉载乘客到铁东植物园南门,在运行过程中,当事人未征得乘客同意擅自选择较远的线路行驶,存在绕行,该行为扰乱和破坏了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行为,当事人的以上事实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决定书将依法公开。

  案件审理过程中,借助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调取该出租车辆现场运行轨迹。行车轨迹直观地呈现了该司机故意绕行的场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82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节。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22修改)

    (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