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路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助力信用交通建设
吉林省地方海事局局长 田国成
2020-10-19 16:22:00
来源: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一、水路交通信用信息的种类
按照信用交通建设要求,我省地方海事机构主要可归集提供海事信用信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在我省,以上三类信用信息可统称为水路交通信用信息。
(一)海事信用信息
海事信用信息是指在海事管理工作中按要求收集的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水上水下施工单位及具有配合义务的港口经营人、货物承运人,船员等从业人员的以下信息:相关基础信息、海事行政处罚信息、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船舶安全检查滞留信息等。因弄虚作假,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涂改、遮挡船名,肇事逃逸,在考试中作弊,属于严重不良信用行为,因此而产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二)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3.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2.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3.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等。
(三)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不良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含通报批评)等失信信息,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果等信息。
二、水路交通信用信息的归集
信用交通建设要求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推进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按照统一标准加快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建设。
(一)海事信用信息的归集
采集海事信用信息应当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我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要将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录入国家海事信用信息系统。
(二)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
1.基本信息归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归集,尽量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至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也可由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登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2.良好行为信息归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认定的相关水路运输行业协会分别登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3.失信行为信息归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三)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
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自主及时填报。主管部门应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信息进行补充。
三、水路交通信用评价
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是信用交通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结合行业特点,分领域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程序以及动态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评价。
(一)海事信用评价
海事信用评价根据海事信用信息采集、记分标准、评价机制,由国家海事信用信息系统即时生成,动态调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不良信用行为严重程度确定了不良信用信息记分值和有效期,并适时调整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海事信用信息初始分100分,实行记分扣分制。
海事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AA、A、B、C、D,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二)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
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3.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4.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5.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2.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4.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5.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且满足黑名单条件的,应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 A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
四、水路交通信用信息应用
(一)推进水路交通信用信息公开
依托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设覆盖全行业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海事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公开,地市级、县级地方海事机构依申请受理查询。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公开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交通”网站公开。
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由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公布。
(二)守信奖励和激励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
海事守信激励措施包括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安全监管安排等,具体如何应用海事信用激励措施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确定。
水路运输市场守信激励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1.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2.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3.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4.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等。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A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在有关单位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失信约束和惩戒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在市场上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
海事失信惩戒措施是将失信主体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水路运输市场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1.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2.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3.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4.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增加监督执法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约谈、公开曝光、取消经营资质(格)或限制性经营、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或限入、从重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可引导市场慎重选择其相关服务。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水路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约信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是信用监管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没有足够数量的信用信息,没有运转有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就会在基础方面缺少必要的手段,就不可能实现完善的水路交通运输市场信用监管。
二是落实上级关于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部署有较大的差距,没有完全按要求跟进完成。信用体系建设是个全新的命题,牵涉许多复杂艰深的工作,需要足够努力,没有完善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就不可能引起足够的注意,也不可能凝神聚气地推进工作落实。没有建立有效的工作落实机制,问题就不可能一个一个去解决,工作也就不可能一件一件地去完成。
三是开展水路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建设的本领不足,无法满足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能力要求。缺乏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未建立起保障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交换共享的完善机制。在信息采集、数据归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工作也有待加强,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亟需规划建设。
(二)工作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信用监管思想认识。组织人员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文件,学习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学习监管责任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安排部署,提升信用监管责任意识。加强信用管理知识培训,鼓励掌握多方面信用监管技术技能,不断提高信用监管能力。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及信用联合奖惩应用能力。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相应门户网站、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扩大信用信息公开范围,提高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能力。充分利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构建守信畅行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社会局面。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和规章制度建设,提高信用建设保障能力。健全组织领导体系,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规划设计,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数据归集、信息公开、激励惩戒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指导,全面落实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有力助推信用交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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