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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16: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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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廉政手册

 

 

 

 吉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第一条 不准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二条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损单位利益、集体利益及与业务工作有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参与其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准利用编制标底、评标、招投标等工作之便向投标单位和有关人员泄露标底及其它在招标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 不准违反规定干预、操纵交通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活动。

第五条 不准利用项目评估、造价(估算、概算、预算、变更、决算)审查、项目验收、定额考核、造价成本价格调查、造价人员证书发放等工作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不准利用职权与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

第七条 不准在提供交通造价管理方面的基础数据时(定额数据、材料报价等),弄虚作假、隐瞒谎报。 

第八条 不准在外事交往中,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接受礼金、礼品馈赠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九条 不准私自泄露与传阅涉密造价文件资料,应由专人统一保管与销毁。

第十条 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第十二条 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及接受色情服务。

第十四条 不准在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

吉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条 实施廉政建设责任制,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与其它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条 实施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

          责 任 范 围

第三条 领导的责任范围

(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支部书记、站长对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范围内的科室正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权限、分工对分管科室及其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科室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及直接领导责任。

          职 责 内 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职责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厅党组制定的廉政法规制度及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廉政规章制度。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关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政策法规,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开展廉政警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组织、总结、宣传廉政建设典型经验,弘扬正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章制度,严密程序,明确职责,发挥民主,科学决策。

(五)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加强廉政建设。

(六)依法领导、深入研究;对待群众监督、举报,要认真做好相应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对廉政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廉政职责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交通厅及我站制定的廉政守则及工作部署。结合本科室实际,制定本科室可操作的廉政实施细则。

(二)组织本科室工作人员参加站关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政策法规、廉政警示宣传教育的学习及活动。

(三)对本科室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提出解决对策,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职责内容

要执行我站和本科室各项廉政规定和任务,积极参与廉政建设、学习及任务,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勇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责 任 考 核

第七条 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考核科级及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同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将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述职述廉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

第九条 廉政建设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党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责 任 追 究

第十条 对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职责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廉政建设上出现问题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事实,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分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负有责任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究或干扰查处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和任免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方式包括: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党纪处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行政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要求

为实现对我站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规范其行为,保障其廉洁,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及作风建设,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纪律严明的交通造价管理队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和规定,结合站内实际做如下要求:

一、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二、 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的行政法规条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服务社会。

三、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发挥党内监督、法制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政令的畅通。科以上领导干部和党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四、必须严格遵守我站的有关财务、人事、业务工作及日常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

五、坚持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要按程序办事。

六、坚持苦干实干,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空谈误事;牢牢树立努力工作、顾全大局的思想,增强事业心、责任心、上进心,遵纪守法,严己自律,创造良好的单位形象。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和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八、坚持廉政建设及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工作,并实行责任追究。

九、对于党员干部职工在廉政建设上出现问题构成违纪的,要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分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