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
《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5】8号
《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1月25日经省交通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吉林省交通厅发布的《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吉交发【1993】16号)及《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吉交发【1994】1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由吉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吉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