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交造价〔2018〕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及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相关设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中“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新建建设项目估、概、预算、清单预算执行该规定。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5月1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