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组织机构
机构职责
机构设置
领导简介
计价标准
计价规则
费用标准
计价定额
人工单价
价格信息
计价监督
从业信息
从业单位
从业人员
从业信用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信息化管理
项目法人
招标代理
工程设计
中介咨询
计价管理
农村公路
征地拆迁
党建之窗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全省交通信息
2024-08-22 09:54
来源:
吉林交通报
打印
|
字号 : [
大
中
小
]
|
分享:
X
分享到
- 微信
省厅印发《关于对氢能车辆行驶吉林省高速公路实施优惠的通知》
为进一步配合做好我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全力支持氢能车辆在我省大规模推广使用,近日,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对氢能车辆行驶吉林省高速公路实施优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涵盖了氢能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实施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并指出,自2024年9月1日0时至2026年8月31日24时,安装ETC套装设备的吉林省籍氢能车辆在吉林省各高速公路收费站间点对点免费通行,相应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由省财政统一支付。
《通知》要求:一是要进行车辆信息汇总审核。省内氢能车辆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新增和变更的氢能车辆信息进行汇总,填写《新增和变更氢能车辆信息表》,到省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中心办理ETC套装设备和氢能车辆变更信息登记,并提供车辆燃料种类为氢能源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中心负责将氢能车辆信息录入高速公路收费系统,设定名单生效起止时间,确保名单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免费通行高速公路,并填写《氢能车辆登记统计表》,定期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二是要进行车辆通行费信息汇总。省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氢能车辆行驶高速公路通行信息,并按时提供《氢能车辆通行费情况统计表》,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支付。三是要做好车辆服务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优惠政策,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数据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及时结算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切实为我省氢能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来源:厅公路处
作者:赫霖境
初审:赫霖境
复审:王田田
终审:马宁丹
政府网站
交通系统网站
市州交通网站
中国政府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科技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民委(省宗教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监察委员会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住建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国公路网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国交通新闻网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香港运输署
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辽源市交通运输局
通化市交通运输局
白城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