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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林省四平市交通运输局对四平市三合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等级评定 行政处罚
【要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四平市三合运输有限公司
事由:《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12分,四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玉柱、王洪旭对四平市顺开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所属车辆吉CH3260综合性能检测日期为2020年6月,有效期至2021年6月,超期36天。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了车辆道路运输证件信息,并通过运政系统核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以及等级评定日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之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对该单位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决定,并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对进一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因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较大,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企业车辆未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在超期期间仍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不能保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本质上是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此案的处罚有力的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防范化解了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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