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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议字〔2019〕1号
张志国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升市民出行效率的建议》(第1079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公共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建议中阐述的内容非常切合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实际,均是当前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针对性强,切合实际。
自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归我厅后,我厅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积极推动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2009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 2013年,我厅提请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意见》明确:“要保障公共交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前提下,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市、县级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到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站、首末站等方面的投入。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等增加的支出,应给予必要的经济补贴补偿;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明确了公交企业在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设立公交专用道,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明确提出了要设置公交专用道,逐步推行信号优先,强化专用道管理。”;2014年,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城市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8号),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城市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交通组织管理、加强城市交通智能化建设、建立城市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五大重点任务。其中,对优化公交线网,落实公交路权和信号优先,强化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我厅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管理事权在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下步,我厅将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城市公交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指导,以省政府实施的“便民交通工程”为抓手,推进各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不断满足群众安全、便捷、快速的出行需要。
再次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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