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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4-04-0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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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交议字〔2024〕3号
张志国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进公交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建设发展重要的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对于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仍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帮助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强化顶层设计。一是2009年,省交通运输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二是2013年5月,省交通运输厅提请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监测制度,定期进行审计,科学合理予以补贴补偿。三是2022年7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制定票价体系、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补贴等方式,提升公交企业经营效益。四是2023年4月,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3部门印发《城市公交行业服务品质提升工程行动方案(2023-2025年)》,指导各地在保障城市公交基础设施用地、加强城市公交设施综合开发、切实保障城市公交路权优先、科学合理确定公交票价票制、落实国家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等13方面加强工作落实,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二、加强工作部署。一是2022年4月,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进一步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保障体系,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二是在国家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省交通运输厅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全省宣贯会,对《意见》逐条逐项进行宣贯培训,并向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转发《意见》,指导各地吃透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相关举措。三是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客票价格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城市完成或者正在进行公共交通价格调整工作。
三、加大资金支持。2022年10月,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后,剩余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公交票价补贴等。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正在就《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将密切关注,待正式文件印发后,我厅将抓紧落实,切实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省发改委将积极指导推动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意见》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价格调整工作。
(联系人:吴小威 电话:18704493565)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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