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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运〔2019〕19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方法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部署,“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公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营运客车安全达标车型公告”和“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公告”等整合为“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办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时,应当登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网址http://atestsc.mot.gov.cn)”,依据《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在“车型查询”栏输入拟查询车辆的型号,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配置、参数信息进行查询检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使用说明 详见附件1),查询检索结果显示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终止核查工作。
(一)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车。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车。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
二、启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交通运输部已废止《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运客车安全达标实车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92号),其中涉及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和《营运客车安全达标实车核查记录表》一并取消。自发文之日起,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启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客车)》(核查项目详见附件2)、《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货车)》(核查项目详见附件3),并纳入车辆管理档案。
三、切实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让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了解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实车核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车辆未通过核查,无法办理营运手续的情况,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经营者车辆未通过核查的原因,及时妥善处置,确保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使用说明
2.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客车)
3.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货车)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16日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使用说明.pdf |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和货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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