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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9-08-27 14: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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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交运〔2019〕29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范围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不含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强制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周期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10年以内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并在业务大厅和货运场站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不需办理《道路运输证》、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年度审验等事项进行公告。同时,要组织相关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学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准确把握、理解部令的修订内容和要求。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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