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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电〔2020〕4号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保障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国办发电〔2020〕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的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物资运输保障有关政策作部分调整,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取消《通行证》盖章编号核发规定要求
从即日起,《通行证》核发不再盖章、编号。应急始发地或目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调拨和转运等相关信息,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附件),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二、进一步扩大应急保障物资范围
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将各类应急物资、捐赠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医患及防护人员转运和所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生活物资、工程项目建设等物资运输,特别是饲料、原材料、邮政、快递等生产、生活物资全部纳入应急保障运输范围,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通行。
三、保持应急运输公开电话畅通,不得关闭或停用
各地原公开的应急运输电话要继续保持畅通,不得关闭或停用,确保应急值守通讯联络畅通,方便广大道路货物经营者知晓和使用。要进一步完善与各收费站点和运输执法队伍的便捷沟通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切实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
四、严格落实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要求
要按照“科学有序、依法依规”的原则,调整优化公路管控措施,认真落实“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等“一断三不断”的要求,严格执行应急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的要求,对持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运输车辆无条件优先放行,坚决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实现应急物资运输保障车辆顺畅通行,确保生命应急通道、生活运输通道和生产运输通道便捷畅通。对邮政、快递车辆,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不得非法禁止或限制通行,不得随意扣押邮件、快件、车辆及人员。各级公路收费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五、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应急保障运输快速便捷
对《通行证》发放政策进行调整,是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坚决执行,不得出台或变相出台限制和违规设卡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应急车辆“一证在手、全国通行”。贯彻落实此项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11日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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