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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1-04-02 13: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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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2021年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吉交海事〔2021〕98号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为做好全省2021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45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集中开展2021年全省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

  三、核查权限

  年度核查工作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配合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核查的初审工作。

  四、核查内容

  (一)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二)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三)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四)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核查工作流程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渠道加强宣传,动员并督促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力争实现辖区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核查全覆盖。

  (二)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不涉及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根据上述核查内容提交其它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现场核查。涉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可采取不上门核查方式,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对不上门核查情况的,鼓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采取信息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经营者沟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

  (四)对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者,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整改期过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率100%和营运船舶核查率100%(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五)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以及有营运船舶末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格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

  (六)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优化核查组织,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并不再向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船舶发放《代理证》和核验合格证。核查工作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负责核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负责核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今后不再发放代理证和核验合格证,也无需在许可证副本签注,核查结果统一记载在核查报告书中)。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门核查结果等,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做好本地区《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1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并形成上述表格的汇总表报送省海事局。

  (八)各扩权县(市)的年度核查工作,由所在市(州)交通运输局决定由市(州)局具体负责还是由各扩权县(市)具体负责,但各种表格仍由所在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市(州)、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留存相关报表后,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将报表随核查工作总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省厅(可直接报给省地方海事局),以便省厅及时汇总上报。

  相关附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或QQ群吉林省港航管理(群号150933380)中下载。

  (三)省厅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择机对全省年度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不得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影响年度核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年度核查工作省厅委托省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由省地方海事局代表省厅进行安排部署和调度。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韩  超 0431-85097543,

  省地方海事局 朱春瑶 0431-85071140。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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