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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联发〔2025〕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执行,调整后对应新车型分类原收费标准不变(详见附件)。
二、收费站周边10公里范围内(1类、2类、3类、4类)车辆及定向行驶的客运车辆可办理月票。具体实施事宜由所在地收费站主管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三、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4〕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吉林省普通公路(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一类)
2.吉林省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8日
初审:张 鹏
复审:王 军
终审:宋家琦
| 1.吉林省普通公路(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一类).wps |
| 2.吉林省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类).w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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