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
事业单位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普通公路) |
政府性基金 |
偿还公路建设贷款 |
(一类)1类客车次票10元,货车次票10元。月票200元;2类客车次票20元,货车次票20元,月票300元;3类客车次票30元,货车次票30元,月票500元;4类客车次票35元,货车次票35元,月票700元;5类货车次票40元;6类货车次票40元。(二类)1类客车次票10元,货车次票10元,月票200元;2类客车次票15元,货车次票15元,月票300元;3类客车次票25元,货车次票25元,月票500元;4类客车次票30元,货车次票30元,月票700元;5类货车次票35元;6类货车次票35元。 |
政府制定: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财政厅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吉交联发〔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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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本级) |
行政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38号) |
|
3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本级) |
行政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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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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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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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公路工程项目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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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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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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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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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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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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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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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
事业单位 |
海员外派备用金 |
涉企保证金 |
企业拒绝承担船员遣返等紧急情况 |
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
政府指定:国务院、交通运输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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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
事业单位 |
海事处理担保金 |
涉企保证金 |
船舶污染损坏等情况 |
海上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分为特 别 重大 船 舶污 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船舶污染损害情况确定。 |
政府指定:全国人大、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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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全国人大、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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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全国人大、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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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公路技工学校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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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公路技工学校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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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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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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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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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交通宣传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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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 |
涉企保证金 |
本单位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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