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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5-09-18 11: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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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9)

吉交法规﹝2015﹞173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58号),省厅对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做如下调整:

  一、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厅的共三项。一是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具体承办。此项目与我厅现有项目“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乙级和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合并,名称改为“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二是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省地方海事局具体承办。三是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省地方海事局具体承办;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为便于地方实施管理,下放至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二、对于下放至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明确承接审批项目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等内容,组织认真研究审批事项承接后如何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职责,及时修订行政审批工作规则,明确审批责任,加强流程监管,确保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实现交接平稳、权责分明、监管有力、调整到位。省厅将定期组织开展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地方直接或者间接扩大审批范围、提高审批标准、增加审批条件。省地方海事局要加强对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确保行业管理不缺位、安全监管不放松。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的统一要求,我厅在办理行政许可环节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对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的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在申报材料中增加申请人信用承诺。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上述变化,省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见附件),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五、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对本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吉林省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18日

2015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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